營建署
違章建築的定義及檢舉?
一、定義: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及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即使用之建物。
(一)實質違建:
1、當建築物已達到基地容許興建的建蔽率、容積率與高度時,任何加蓋的建築均屬違建
2、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
3、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興建
(二)程序違建:
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皆不違反當地都市計劃的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只是因為程序疏失,未請領建照即擅自興工,這類程序違建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
(三)台灣常見違建類型
1、「頂樓加蓋」:屋頂平台之屋頂突出物如樓梯間公共設施使用部份,凡在頂樓建築面積1 / 8之法定範圍內均屬合法建物,只要超過此範圍即違法。到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建物或附屬建物測量成果圖,按圖查對,凡圖上所無之建物,即屬違建。
2、「陽台外推」:陽台為直上方有遮蓋物的平臺,若拆除陽台空間的外牆使室外空間變成室內空間使用,可能為陽台外推。
3、「露台外推」:露台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若加蓋遮雨棚或牆壁,可能為露台外推
4、「騎樓外推」:騎樓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在上方有樓層覆蓋者稱為騎樓,在騎樓搭建鐵捲門(也包括水泥磚牆加蓋)即屬違建。
5、「夾層屋」(樓中樓):在天花板與地板之間搭建樓地板,若未申請,在取得執照後又二次施工加蓋樓中樓,即違建。
二、違建的性質
(一)既屬違建就是違法,不論是新違建,或是被列管緩拆的舊違建與既存違建,都有隨時被舉報拆除的風險,其中,被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違建,更是即報即拆的高危險群
。
(二)大樓、公寓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頂樓違建不論新舊,只要是其他住戶不同意讓原使用者繼續使用,即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排除侵害,要求拆違建
(三)若頂樓遭使用於出租等營利用途,全體住戶還可以依民法第818條等規定,要求平分共有利益。
(四)因部分縣市政府 將老舊違建列為暫緩拆除之列,以台北市為例,目前的頂樓違建,幾乎是「即報即拆」,但如果是84年以前即存在的老舊違建,則是列入緩拆或免拆,這些建築因而被稱為合法違建或萬年違建。
三、違建人姓名不詳或拆除時違建人故意鎖上大門走避時,可否執行拆除?
(一)違章建築執行拆除的標的物為違法的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違章建築),而不是違建人,即使違建人姓名不詳,如拆除通知完成送達程序,該違章建築仍然可以執行拆除。
(二)拆除人員執行違章建築拆除,遇有違建人故意鎖上大門走避時,可以視情形要求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並會同自治人員執行拆除工作。
四、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雖已編定門牌或已繳納房屋稅或經法院查封或拍賣,行政機關仍得予執行拆除。若阻撓拆除工作可依妨礙公務之罪嫌移送法辦。
五、違章建築拆除時,室內的設備(如電氣設備、給排水設備)或物品及拆除後的遺留物,如何處理?
(一)室內敷設各項建築物設備:違建人未遷移則併同拆除。
(二)違章建築室內存放之物品:
1、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負責遷移,拆除時還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又該存放物品。
2、如具相當價值,可估價拍賣,以其所得納入公庫或贈與慈善機關。
(三)違章建築拆除後之遺留物:
1、由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限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2、如不依規定清除,由地方環保主管機關代為清除,並向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收取必要費用。
◎按內政部96年2月26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2號函送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住戶有下列情形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一)、增設廁所或浴室。(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為避免改裝的公寓有損害公共安全.....等狀況發生,內政部在96年發布,規定屋主不得擅自變更房屋格局,如要變更,必須先提出申請,否則會被視同違建,將處六萬到三十萬罰緩,甚至強制拆除室內裝修
此外,除了建築物上下樓層都是同一所有權人者外,只要裝修室內,有增設廁所或浴室、或增設兩間以上之居室造成隔間牆之變更,都必須向縣市政府建管處提出申請。室內裝修還必須符合法令規定,包括:
(1)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2)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3)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另外,大樓管委會有規定不得拆成套房分租的話,就算您申請了, 管委會還是會有約束力。據內政部函示,若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規約載明不得分戶,對全部住戶才有約束力。
在96/02/26以前,公寓改成數間套房,依照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是不必申請許可的。這是因為六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因逃生動線較為複雜,公共安全的危險度也較高,因此被歸類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之一
至於改建的價格方面,建築工會有提供標準公定價, 但是不一定需要按照上面的價格, 審查費是按照審查內容來決定的, 其最基本依據的標準是樓板面積大小,消防設備.....等收取費用。 此外,在審查的過程提供繪製裝修審查的平面圖,材料耐燃的證明文件等重要事項,都是不可或缺的. 施工完畢還要有竣工圖讓建管單位查驗。 這些過程都合格後,完工後才能拿到許可證書
購屋前應詳閱平面圖,不是所有房屋類型都可以改建成分租套房!!
*北市都建字第09964394300號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主旨:
為健全本市集合住宅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遏止公寓大廈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以維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自即日起向本市審查機構申辦掛號案件(含施工許可證登錄),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查照。
說明:
一、本市乃人口集居之大型都會區,鑑於近年房價居高不下,屢有公寓大廈裝修成多間套房招租案件,肇生用電過載、破壞構造、滲漏損鄰、陽台違建等違規或侵權情事,不僅增添建築物公共安全隱憂,且有侵害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虞,耗費社會成本徒增訟源,實有加強管理之必要。
二、茲為合理規範旨揭案件裝修行為,凡本市集合住宅之公寓大廈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造成分間牆變更者,除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外,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不予核准:
(一)類此案件,均應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但裝修案址位於一樓,且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
(二)基於用電安全考量,應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審查時,應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詳如附件二),申請屋內線檢驗事宜請洽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聯絡電話:02-23788111分機7502)。
(三)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分別檢討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並於竣工查驗簽證表簽證負責(審查人員自我檢視表及竣工查驗簽證檢查表,詳如附件三)。
(四)無論是否有既存違建,其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使用。
(五)倘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禁止住戶增設廁所、浴室等套房隔間者,即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是類裝修行為應由建物所有權人檢具無違反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切結書附卷申請。
三、此外,類此案件倘經市民檢舉涉有賦稅或用電安全事項,本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通知稅捐稽徵處、台灣電力公司,按其主管業務查核稅務及用電事宜。另類此案件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簽署內容如有引發爭議,本局得將相關圖說文件送請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複查後,提送本市室內裝修專案小組審查。
四、本案納入本局99年度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76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20號。
五、網址:www.dba.tcg.gov.tw。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請轉知 貴會會員知照)、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市連絡處、臺北市室內裝修設計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辦事處、臺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
副本:王議員鴻薇、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為防堵越來越多的5樓以下公寓改裝成多間套房分租牟利行為,內政部已做出函示,只要是增設廁所或浴室,及增設2間以上居室變更隔間,都必須提出申請,否則將視同違建處理,可罰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必要時可強制拆除。
北市建管處使管科表示,過去建築物室內裝修辦法的規定,5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不必申請許可,這項新的解釋令下來後,對改裝套房分租行為將多一道安全把關的審查;民眾如發現有類似改裝而未申請許可個案,可向建管處舉報。
市議員黃珊珊2年前即關注到這個情形,尤其以內湖科學園區、南港軟體科學園區周邊的老舊公寓,為因應上班族的居住需求,成了投資客眼中的肥羊。
黃珊珊表示,2年前即有民眾陳情,指其住的公寓樓上被投資客改裝成6間套房出租,不但增加原先房舍的負載重量,提高公共危險機率,出入人口也變得複雜,但向建管處舉報,得到的卻是無法可管的回答。
她說,當時她在議會工務部門提出質詢,發現5樓以下公寓因認定不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改裝並不需提出申請,即使有人檢舉查報,建管處只要查無違建及涉及結構安全疑慮,也無法處罰,致越來越多的老舊公寓被改裝分租,甚至有專門改裝的公司以此手法營利。
內政部也接獲許多這類檢舉,今年2月26日做出解釋令,規定5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只要有增設廁所或浴室,及增設2間以上的居室造成分間牆的變更,都必須申請室內裝修的審查許可才能進行改裝。
何時要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
1。你家是6層樓以上(含6層)的集合住宅。不管是哪一層裝修,都要申請。集合住宅是3戶人家以上。
2。5層樓以下的集合住宅,可不必申請,除非是a。有新增厠所或浴室;b,有新增兩間以上的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這個就是防老公寓隔間變套房出租的案子。(但若從一樓到頂樓都是你家,只有一戶者,有ab兩項也不必申請)
是透天厝,或5層樓以下老公寓者,裝修都可不必申報。
*裝修項目屬於室內裝修,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不用申請的項目有。。。
以下是不屬室內裝修,可不必申請:
一。法規中提到的除外工種: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地毯)
二。油漆工程。
三。木地板:除非你家RC樓層要敲掉或重做,一般鋪木地板不用申報。架高木地板也不用。
四。換地磚:不用申報。但如果有用水泥加高地板,就得申報。
五,櫃子:靠牆站的衣櫃書櫃展示櫃等,都不用申報,不屬於裝修工程範圍。只有當「固定隔間」且高度在1.2公尺以上,才需要申報裝修許可。這條常有人誤解成只要1.2公尺高的櫃子就算裝修,其實不是的,是只有當隔間時才算。
六。拉門:這屬於室內裝修?,營建署、台北巿政府新北巿政府高雄巿政府,都說活動式拉門不算。當一扇門的話,不用申報;但當一面牆的話,若是固定式的,就要申報,若是只有上軌道的活動式的,就不必申報。主要看會不會阻礙防火逃生路線。
*以下是要申請室裝許可證的:
一,天花板。
二。拆牆或重砌牆,屬改變分間牆。
三,牆面裝修。換壁磚、貼木心板就要申請,所以用裝飾板做電視牆要申請,廚房換壁磚要申請。
四,動到地板結構體,如挖個洞或加一層或加高。不過申請的是「變更使用」,不算室內裝修。
何時申請
住宅類會申請室修許可證的,只「被檢舉後補件即可」等被檢舉後,再來申報。
跟誰申請
室內裝修許可證要跟當地政府申請,可打電話問各縣巿政府相關單位。但一般屋主要請以下專業人士提出(3選一即可):
1。建築師
2。設計部分由領有室內設計證照公司負責,施工由領有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證照(以上可以是一家公司或兩家公司)。
3,設計由室內設計證照的公司負責,施工部分由建築工程管理、或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證照的公司負責。
一般居家裝修,10樓以下、面積300平方米(約90坪)以下的;11樓以上面積100平方米(約30坪)以下的,沒有動到火消防區劃的,可以採用簡易申報。
第廿九條之一
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經第八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審查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台北巿申請流程圖
- 審查的流程跟費用
一般住家都屬於簡易審查
第廿九條之一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經第八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審查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也就是說,簡易申請流程如下
1.先繪製裝修審查平面圖(可以請有經驗的公司畫)、材料耐燃證明文件(木工都拿的到),如果嫌麻煩,可以委託審圖建築師幫你安排。
2.找具審查資格的單位圖審簽證,如建築師(可以請當地建築師公會推薦)
3.施工,須找具室內裝修業資格廠商或設計公司施工。(一般有管道的木工都可以幫你找或借牌)
4.施工完畢後,繪製竣工圖,再送建管單位查驗
5.查驗無誤後,領取許可。
審查費用:
1.繪製送審圖、竣工圖,可以凹木工找人畫,幾千塊可以談。
2.室內裝修公司借牌費,請木工負責或貼他一點稅金。
3.審查建築師審查費,可請公會推薦(公會不會騙人,建築師也是國家高考及格的,公會推薦更沒問題)。一般在三千~三萬不等(有一定標準不會亂收錢,但要看審查內容而定)。
4.審請規費,依建管單位規定。幾百塊。
詳細審查流程、用語,可詳讀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另外,台北市出了一本小冊子,網路上有,提供給你參考吧。
台北市室內裝修問與答
新北巿簡易室裝相關文件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如下(簡易室裝1階段):
□新北市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裝修住戶、施工廠商、簽證人員簽章及填寫基資料) ──(1式2份) (表格自行下載列印)
□新北市室內裝修說明書 (簽證人員簽章及填寫基本資料)──1份(表格自行下載列印)
□新北市政府一次告知單(第一次掛號者免附)
□室內裝修平面圖(比例1/100、步行距離、新施作分間牆材料長度、裝修材料名稱、厚度尺寸、耐燃級數、使用空間用途等標示) ──(1式2份)
□室內裝修天花板圖(比例1/100、裝修材料名稱、厚度尺寸、耐燃級數、天花板淨高度等標示) ──(1式2份)
□建築物登記(建號全部)第一類謄本3個月之內(正本影本皆可)──1份,
若裝修住戶非建築物所有權人,另行檢附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 。
【請逕洽市政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或逕洽各地政事務所申請】
□建築物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A4紙張黏貼並加蓋私章)- (1份)
若裝修住戶非建築物所有權人,另行檢附裝修住戶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簽證人員開業證書(簽證人員簽章)
□使用執照存根聯或使用執照影本
【請逕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網站>建管便民資訊服務網自行下載;或逕洽逕洽市政大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申請】
□違章照片索引圖及違章照片- 【照片需清晰可見違建全貌,1空間對角照片拍攝2張--1份】
□高層燃氣設備文件【高層建築物廚房採電磁爐免附,惟需於圖面標示並竣工檢附現場照片】高層建築物燃氣設備說明書、切結書、無涉及原認可之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畫書說明(建築物16層或50公尺以上廚房採天然氣設備檢附前2項,建築物涉防火綜評或性能設計者3項皆附)
□套房原則【未增設2間廁所或居室】【應檢視使照上載示是否增加兩間廁所居室】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變使組 敬啟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審查表
1.本案室內裝修無涉建築法第9條建造行為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之變更使用行為。 2.審查依表列項目分別加以查核及進行審查,其餘項目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由原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簽章負責。 |
【建築物原使用執照號碼】
【地址】
【掛號字號】 字第
【掛號日期】 年 月 日 【查驗人員簽章】
查核項目 |
是 |
否 |
查核結果 |
【書件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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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是否填寫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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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影本是否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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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照片是否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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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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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圖說與原申請圖說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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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審查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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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 證明文件及圖說是否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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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判 流 程 |
查驗 |
核稿 |
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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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本案址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未涉及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消防安全設備之變更,並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及結構安全部分,業經檢討簽證符合規定並簽章負責,准予進行施工。
施工期間除應遵守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外,俟工程完竣並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查驗合格後,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始完成室內裝修申辦程序。施工過程如有涉及違章建築(如陽台外推)、破壞樑柱、施工噪音擾鄰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等情事,得報請有關單位查處。
簽章人員: (印)
日 期: 年 月 日
裝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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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核准室內裝修備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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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人員 |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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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證書或登記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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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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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住戶 |
(印) |
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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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廠商 |
(印) |
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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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間 |
自本施工許可證核准日起,6個月內施工完竣。(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展延) |
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連絡電話 |
新北市政府環保局 環保專線 |
2954-6215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 |
2960-3456 轉8945 |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 |
2960-3456 轉5851 |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
2954-4213 |
備查核准字號:
新北市室內裝修說明書
本人受託辦理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查驗,查該建築物領有□□使字第□□號(□□建字第□□號)使用執照,□□層核准用途為□□,裝修面積□□平方公尺。經檢討其裝修圖說尚符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且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之簡化申辦程序。
本案自本施工許可證核准日起,6個月內施工完竣,當俟工程完竣後隨即檢送相關圖說文件報請 貴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茲填具室內裝修住戶基本資料並檢附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之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敬請同意備查,准予施工。
此 致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簽章人員: (簽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裝修住戶基本資料:
姓 名 (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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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住戶身分 |
□建築物所有權人 □建築物使用人 |
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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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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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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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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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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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
本裝修工程遵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業依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查核並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完竣,茲檢附經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請准予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此 致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申請人:
【壹、檢附文件及裝修場所基本資料】
檢附文件 (依序排列) |
1.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審查表 |
2.掛號預審表(依序排列) |
3.新北市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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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關事項說明書或切結書(含管委會同意書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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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合格證明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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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竣工查驗簽證檢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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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檢討項目審查表 |
8.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材料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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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計算表 |
10.建築物綠建材設計評估總表 |
11.相關材料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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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室內裝修施工證明書 |
13.室內裝修施工業者及人員聘任切結書 |
14.室內裝修從業者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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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平行分會稿 |
16.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證明文件及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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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
18.審查人員證書及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核發之審查人員派任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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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違建項目簽證表暨違建相片 |
20.原使用執照影本或存根聯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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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門牌整編證明(如未涉建物分併(戶)或門牌變更者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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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所有權人同者免附) |
23.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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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建築師安全鑑定書(建築物室内裝修管理辦法第25條但書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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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寓大廈規約(含專有、共用部份標示之詳細圖說)(如未涉及共用部分裝修者得免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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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竣工照片及示意圖(室內每一居室空間至少應檢附雙向彩色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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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竣工圖說(圖套裝訂)(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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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原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圖套裝訂)(含位置圖、現況圖、平面圖)(申請範圍著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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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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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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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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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變更使 用 情 形 |
變使字第 號 免變使字第 號 |
核 准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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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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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人基本資料】
姓名或法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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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或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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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法定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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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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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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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室內裝修設計業基本資料】
建築師事務所或 室內裝修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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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證書或 登記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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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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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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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址或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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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建築師或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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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證書或 登記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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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室內裝修施工業基本資料】
營 造 業 或 室內裝修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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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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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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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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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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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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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工程人員或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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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書或登記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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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基本資料】
公司或事務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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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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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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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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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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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或所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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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或設計監造暫行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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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師證書字號或暫行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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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裝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確認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並署名負責。
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簽章人員竣工查驗簽證檢查表
【壹、簽章人員基本資料及綜合意見】
裝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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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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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人員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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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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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屬之 審查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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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證書或登記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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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簽證綜合意見 |
□ 本案竣工查驗結果符合法令規定,請新北市政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貳、裝修概要】
裝 修 樓 層 |
原 有 面 積(㎡) |
裝修申請面積(㎡) |
原使用類組(或最後變更使用類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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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分間牆、防火門、裝修材料】
材 料 名 稱、規 格 |
防火性能 (耐燃級數/防火時效/阻熱性) |
裝修數量 (㎡、樘) |
裝 修 位 置 (牆面、天花板、分間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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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牆面、天花板、分間牆之裝修材料若採用同一材質,仍應分別表列並填載裝修數量;分間牆之「規格」除應載明牆面材質。
- (本頁與後頁應以簽章人員之執業圖章加蓋騎縫)。
【肆、審查內容】
註:1.簽章人員應就表列項目之「審查結果」及「說明」欄項內填選適當條件後劃註 ”■”符號。
2.住宅室內裝修若未涉及分間牆之更動者,表列6~11項次得免審查。
項次 |
項 目 |
審查結果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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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簡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條件 |
□符 合 □不符合 |
□本案裝修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 □本案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並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 1.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 2.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
||
2 |
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 |
□符 合 □不符合 |
□ 本案室內裝修設計、施工,係由依法登記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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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裝修建築物 用途 |
□符 合
|
□ 與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相符。 □ 與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不符,但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之容許項目及下列之一規定: □ 1.本案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場所。(須檢附經核准備查之建築圖說副本) □ 2.本案係屬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且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逕為變更使用之場所。 |
||
□不符合 |
□ 建築物室內裝修用途與原核准不符,應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退請補正。 |
||||
4 |
建築物權利 證明文件 |
□符 合 □不符合 |
□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謄本應檢附正本,有效期限為三個月。 □ 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檢附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
|
||
5 |
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
文 件 |
□符 合 □不符合 |
□ 申請範圍內之裝修材料、分間牆構造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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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火避難設施 |
□免審查
□符 合 □不符合 |
□ 無妨礙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 □ 涉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變更,已併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 其他: |
項次 |
項 目 |
審查結果 |
說 明 |
7 |
主要構造 |
□免審查 □符 合 □不符合 |
□ 無妨礙或破壞主要構造。 □ 涉及主要構造之更動,已併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 其他: |
8 |
防火區劃 |
□免審查□符 合 □不符合 |
□ 無妨礙或破壞防火區劃。 □ 涉及防火區劃之更動,已併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 其他: |
9 |
消防安全設備 |
□免審查□符 合 □不符合 |
□ 本案室內裝修無明顯妨礙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性能情事。 □ 本案消防安全設備部分,另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署名負責。 □ 本案涉及消防設備之更動,已併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 其他: |
10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非公寓大廈者本項次免審查 |
□免審查□符 合 □不符合 |
□ 本案室內裝修未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 □ 本案室內裝修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但合於下列方式 辦理: □ 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之文件。 □ 上開欄項之文件資料,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並經核備有案。 □ 其他: |
11 |
戶數變更 ※無戶數變更者本項次免審查 |
□免審查□符 合 □不符合 |
□ 檢附新北市政府變更戶數核准之公函影本及備查圖說乙份。 □ 其他: |
12 |
綠建材 ※應檢附證明文件 |
□免審查□符 合 □不符合 |
□ 住宅類:檢附綠建材標章材料證明。 □ 其他類:檢附綠建材標章材料證明及附圖標示位置及計算式。 |
(本頁與前頁應以簽章人員之執業圖章加蓋騎縫)
新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檢討項目審查表
使用執照號碼: ;建造執照號碼:
本工程下列項目確無違反法令規定之餘,依法負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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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 核 項 目 】 |
【 檢 核 結 果 】 |
【檢 核 標 準】 |
|
1.無妨礙或破壞主要構造 |
□符合。 □未變更,同原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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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無妨礙或破壞原有防火避難設施 |
□符合。 □未變更,同原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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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無妨礙或破壞原有防火區劃 |
□符合。 □未變更,同原核准。 |
|
|
4.分間牆構造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
□符合。 □未變更,同原核准。 |
|
|
5.內部裝修材料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
□符合。 □未變更,同原核准。 |
|
|
6.走廊構造及寬度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
□符合。 □未變更,同原核准。 |
|
|
7.直通樓梯步行距離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
□符合。 □未變更,同原核准。 |
|
|
8.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無涉公共安全 |
□符合。 □未變更,同原核准。 |
|
|
9.本案室內裝修未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 |
□符合。 □未變更,同原核准。 |
|
|
本案室內裝修無涉建築法第9條建造行為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之變更使用行為。 |
|||
【建築師簽章】
|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
|
||
註︰以上檢討項目均符合規定,由建築師依法辦理。未涉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
得由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依法辦理。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材料書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
規則之規定。
【地址】□□□□□□□□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姓名】□□□
【登記證字號】□□□□□
材 料 名 稱 |
廠 商 名 稱 |
耐燃等級 (防火時效) |
裝修數量 (㎡) |
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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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計算表
申請地址:□□□□
材料名稱 |
規格 |
防火時效 (耐燃等級) |
數量 (進貨數量及實際施做數量) |
備註 (施作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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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數量:
實際施做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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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數量:
實際施做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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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數量:
實際施做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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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數量:
實際施做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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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證明書人: (簽章)
通 訊 處: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機關名稱)建築物室內裝修採用防火塗料施工過程紀錄表
(E1-8)
本案室內裝修工程採用防火塗料(防火漆),施工過程係由本人(「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現場指導施作,責請施工人員確依原塗料生產廠商提供之施工規範辦理,如有訛詐不實或肇致危險,當視其情形,由塗料生產廠商、經銷商、施工從業者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填 表 人: (簽章)
【壹、裝修場所及從業者資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文件 (依序排列) |
1.防火塗料檢驗合格證明 |
2.防火塗料出廠(貨)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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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塗料施工中照片 |
4.其他主管建築機關指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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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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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廠 商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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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廠商 負責人姓名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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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姓名 |
(簽章) |
登記證字 號 |
|
聯絡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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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工程 人員姓名 |
(簽章) |
登記證字 號 |
|
聯絡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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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塗料現場施工人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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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
刷 塗 範 圍 與空間名稱 |
施 工 期 間 |
(簽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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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簽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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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簽章) |
|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貳、防火塗料施工概要】
塗料名稱及規格 |
生產廠商名稱 |
耐燃等級 |
採購數量(加侖) |
刷塗面積(㎡) |
合格證明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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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施工過程照片】
※照片場景應清楚呈現裝修現場施工人員塗裝過程、塗料容器上所標示之產品編號,並以文字敘明空間名稱與拍攝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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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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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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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綠建材設計評估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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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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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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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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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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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原使用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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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建造執照申請 □新建 □增建 □改建 □修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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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使用執照申請 □併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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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及建築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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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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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使用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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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蔽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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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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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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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樓地板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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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室內空間表面積及綠建材使用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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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內空間表面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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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位 |
(Ai) |
表面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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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 |
(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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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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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牆面 |
(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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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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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 之隔屏或兼作廚櫃使用之隔屏 |
(A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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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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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面積 |
(A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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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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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窗 |
(A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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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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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表面積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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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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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綠建材使用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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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位 |
(gi) |
表面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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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 |
(g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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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牆面 |
(g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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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 之隔屏或兼作廚櫃使用之隔屏 |
(g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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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地板面積 |
(g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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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表面積 |
(A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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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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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綠建材使用率(Rg)= Ag / 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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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估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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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材使用率(Rg)≧ 綠建材使用率基準值(Rgc=30%)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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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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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單位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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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人 |
姓名: |
(簽章) |
開業證書或登記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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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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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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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空間天花板面積(Ai)計算表 □面積精算法 □面積概算法 建築物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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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 |
空間編號 |
構造代號 |
Li(m) |
Di(m) |
LixDi(㎡) |
ΣLixDi(㎡)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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ΣA1i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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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施工證明書
茲証明□□□□□□□□□□建築物室內裝修(分間牆、天花板)工程,確係由本施工單位承包施工,施工過程皆按核准圖說施工,且施工使用材料均符合法令規定,特此說明:
- 施工案名:□□□□
- 施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以上載示事項經本施工單位查核無誤特此証明。
施工單位: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負 責 人: (簽章)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室內裝修施工業者及人員聘任切結書
本公司□□□□□□聘任 □□□□具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擔任本公司專業設計、施工技術人員,以上特此切結。
此致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立切結書人
公 司:
負 責 人:
施工人員:
電 話:
地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違 建 項 目 簽 證 表 |
||||
項 次 |
項 目 |
內 容 |
結 果 |
|
1 |
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封閉) |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阻礙出入口寬度之違建者(不包括遮雨棚…等無礙逃生之設施) |
|
□符合 □不符 |
2 |
屋頂平台 違 建 |
|
|
□符合 □不符 |
3 |
直通樓梯內 阻礙違建 |
1、直通樓梯內範圍有阻礙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 2、可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
|
□符合 □不符 |
4 |
防火間隔違建 |
應歸責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範圍之防火間隔(防火巷)增建物 |
|
□符合 □不符 |
5 |
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 |
包含違建廣告物內外牆裝飾封閉開口,影響民眾避難逃生及消防救災者。 |
|
□符合 □不符 |
6 |
騎樓違建 |
阻塞騎樓通行違建 |
|
□符合 □不符 |
7 |
陽台違建 |
陽台違建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使用項目舉例表)之B類、I類各組及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育嬰中心、幼稚園、托兒所,將陽台內牆拆除及陽台外緣加蓋遮雨棚等及妨礙緩降機、救助帶等操作之一切障礙物。 |
|
□符合 □不符 |
陽台外緣加裝鐵窗等(各類用途),須留設開口寬度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 |
|
□符合 □不符 |
||
8 |
天井違建 夾層違建 |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或R.C牆或磚牆封閉切結不使用,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圖說憑辦及列入竣工抽查項目。 |
|
□符合 □不符 |
附註:以上所述之外之違建,應由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並於申請案核准變更後將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副本檢送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逕依本市違建程序辦理,免要求併案拆除。 |
||||
其他違建說明: |
||||
本案坐落新北市□□□□□□□□□建築物,經現場勘查均符合上述之規定特此證明。 簽 章 人 員: |
||||
以上審查項目由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簽証負責 |
備註:依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北府工建字第0九三0八0二二五三號函辦理(93.12.27施行)。
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
下列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經本建築物所有人等□人完全同意,特立此同意
書為憑。
此 致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審查機構
申請人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建物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建 築 物 地 址 |
建 築 物 面 積 |
同意使用建築物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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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張 身分證影本 張 同意使用建築物範圍平面圖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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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所有權人 |
印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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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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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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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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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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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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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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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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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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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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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本同意書僅係作為申請建築室內裝修之證明文件,有關當事人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從其協議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不為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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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安全證明書
□□□所申請□□□□□□□□□□建築物,其涉及室內分間牆更動部份及樓地板墊高(因增設廁所配合排水管路配置或…,該樓板墊高材質為輕質混凝土面貼木質地板(地磚)或木地板或…)部分,經本所分析檢討並查勘現況結果,均符合相關規定,故不影響原有建築物結構安全,特此證明。
此致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建築師:□□□ 建築師
事務所:□□□□□□事務所
相關專業工業技師:
中華民國□□年□□月□□日
室內裝修竣工查驗階段製作副本份數
清圖及製作副本:
1.應備清圖后之正本一份
(申請書需再準備一份放到正本卷中)。
2.一般副本3套,如用途為托兒所時加送一般副本一套
(僅申請書、簽證檢查表、平面示意圖、照片(需蓋騎縫章)及裝修圖)。
3.如涉及違建時本加送一般副本一套
費用多少
一般會看要申請哪些項目,越多費用越高,目前業界沒有訂出標準,但有大致的行規。以下為網友回報的行情:
找建築師或設計公司委託建築師辦理的,一場居家案辦到好大約6萬元左右;有證照的室內設計公司自己辦的,則從4~6萬都有人開;也有填申請書1萬,審查核對圖說2萬,準備相關文件視案量1~2萬元。
謝詩潔代書(0932.231.089)
(87)特土代字第842號
誠品聯合代書事務所
新北市永和區得和路245號4樓
TEL:(02)2929-1629 FAX(02)8921-9221
e29291629[地政之鑰;盡在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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