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狀 & 公設比?

1. 面積計算不是我們慣用的 「坪」而是「平方公尺」。

2.「總面積」是指「室內面積」, 且不包含陽台, 花台, 露台, 等也不含「附屬建物」及公設的「共用部分」面積。

3.「共用部分」即「公共設施」, 又分「大公」及「小公」,有的時候車位又以「共用部分」顯示。

 

 

(總面積+附屬面積+(共用面積X權利範圍) X0.3025=權狀坪數, 車位另計

 

 

 

「公設」

( 持有公共設施坪數÷總坪數(權狀坪數)×100%=公設比 )

 

1987年以前房屋,公設(小公)多合併在主建物,建物平面圖並無標示公設,

 

老公寓常被誤認為零公設,但其實是佔比不高,是目前市場室內使用坪數最高的產品。

 

而至199410月以後凡是共用部分就必須另外採用「公設登記」,不可與主建物混同登記。

 

2005年建築法規修正後,8樓以上須設置雙逃生梯、11樓以上須有排煙室等等,使公設比愈來愈高,

 

加上市場導向,如今公設比30%起已是普遍標準

 

,但得留意沒有頂蓋的設施不計入公設面積,因此社區中庭花園、露天泳池、空中花園等皆不列入計算。

 

 

基本概念平方公尺 X  0.3025=  

室內面積=總面積 ,  

 

附屬建物通常為花台,露台, 陽台等

 

權利範圍 : 若僅一人所有即為「全部***1分之1***」。

 

坐落地號=土地權狀地號。(請對應土地權狀)

土地權狀(範本)

共用部分=公設, 通常公設比不宜過高。

 

但所謂合理的公設比並沒有一定的標準,一般建議如下:

公設比(範本)

 

 

車位與公設的關係

 

 * 有些權狀公設是包含車位的,請記得分開計算,不宜計入公設比或房屋權狀內。

 

 * 若權狀沒有明確指出「車位面積」,一般是自公設面積中,找出約10~13坪左右的產權,最有可能是(1個)車位面積。

 

* 車位的購買皆以單價計,不以面積計。

 

 

(總面積+附屬面積+(共用面積X權利範圍) X0.3025=權狀坪數, 車位另計。

 

         

權狀坪數:(71.88+8.99+( 459.46 X 42/1000))X0.3025= 30.30

         

車位坪數:(328.33 X 1/10)X 0.3025= 9.93

   房屋權狀(範本)    

       

 

謝詩潔代書(0932.231.089)

(87)特土代字第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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