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依民法規定,如果是天災造成的漏水或是既有的滲漏水,交屋半年內,原屋主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屋主須賠償買方損失。但有鑑於許多漏水狀況不見得半年內就浮現,現行民法,買方在發現漏水後,須立即通知原屋主,並於通知後半年後行使物之瑕疵擔保的權利,只要交屋不超過五年,買方都可向屋主提出求償。
民法中,物之瑕疵擔保相關條文漏水就是屬於物之瑕疵的一種!
民法條文:
物之瑕疵擔保354
民法373條,是指物的權利跟危險自交付起,就轉移給買受人,交付時賣方應保證沒有會損害該物價值的瑕疵。
物之瑕疵擔保355
賣方已經事先告知瑕疵,買方仍要購買,賣方就不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而此時買方因自己過失不知道瑕疵,賣方又沒有保證沒有瑕疵時,賣方也不用付瑕疵擔保責任,除非賣方故意隱瞞。
物之瑕疵擔保356
若發現瑕疵要馬上告知賣方,否則視同買方願意承受瑕疵。
物之瑕疵擔保357
漏水,首先,瑕疵擔保是指保證交付時無瑕疵,所以屋主要負責的漏水問題,
是交屋時就已經存在的漏水,並非日後才產生的漏水喔!
再來,就是屋主有保證沒有漏水的話,才需要負漏水的瑕疵擔保責任。因為漏水此種瑕疵顯而易見,
若屋主沒有保證該屋無漏水,買方沒有發現漏水是買方的過失,屋主無須負漏水擔保責任;
除非漏水處無法以通常程序檢查發現,也就是漏水處若屋主有重新油漆、貼壁紙或是裝潢包裹,這就屬於故意不告知的範圍,此時,即使屋主沒有
保證漏水,而當時有漏水問題買方沒有發現,屋主是必須負責漏水瑕疵擔保的。
瑕疵擔保的效力:
物之瑕疵擔保359-360
一般,瑕疵擔保有三種請求權:
1、減少價金
2、解除契約
3、損害賠償
而359條寫得很清楚,解除契約有失公平者,買受人只能請求減少價金。
基本上,漏水就屬於此類,僅能減少價金和損害賠償,判例中很少有看到能解約的。
損害賠償部分就是因為漏水而造成的損失,也可請求損害賠償。
物之瑕疵擔保365
民法規定的瑕疵擔保請求權期限並不是交付的半年內,而是通知賣方後六個月或是交付後五年。
也就是說,如果交屋當時就發生漏水,你五年內發現通知屋主後半年內都能行使請求權!
不過,買方必須有辦法證明該漏水是交屋日就已經存在的。
物之瑕疵擔366
註明「現況交屋」,這基本上在民法上是無效的約定。
因為屋主若保證沒有漏水,現況就是沒漏水, 可是若有漏水,本來就要擔保漏水瑕疵;而屋主沒保證漏水,但現況漏水不能被發現,簽現況交屋就是故意不告知,特約無效!
基本上,漏水這種問題,對買方來說,若交屋時已漏水存在,你要幾年後才發現實務上也不太可能,更何況還要證明該漏水是交屋日就存在,你當時還沒發現?而對屋主來說,請求權必須五年才消滅,實在也很不合理。
所以兩種方式:
1、現況有漏水,屋主明確告知,以修繕費用折給買方,因而不負漏水瑕疵擔保,明記在合約之中。
2、現況無漏水,屋主保證無漏水,另外明訂半年內願負漏水擔保責任,明訂於合約之中。
這樣對買賣雙方權利義務比較平衡,更重要是省事!屋主不用五年內還要擔心,
而買方半年內漏水問題也不用在費心舉證。不用搞得像民法那麼複雜,也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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